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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违规

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3-05-27 15:35:3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18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9月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2020年底夫妻双方正式分居。2021年初,张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依法驳回离婚请求。2022年6月,张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张先生告知法院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卡号和银行转账流水。该流水显示,王女士曾经在2021年1月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一笔15万元存款转移给案外人,故张先生对王女士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主张王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最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在夫妻双方对其他财产分割无争议的情况下,认定王女士对15万元的转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故判决王女士在转移的15万元存款中,补偿张先生10万元。

【律师解答】

首先,张先生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张先生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

其次,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补偿张先生10万元同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认定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女士对分割的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补偿张先生10万元是正确的。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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