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
(相关资料图)
2、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一般称为基本工资。
3、 从理论上来看,按照“工常劳动”的解释,最低工资只应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而不应包括作为超额劳动报酬的奖金延长工作时间应得到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劳动所得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4、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工资构成不合理,基本工资的比重过小,奖金绝大部分已成为某咱程度上对全体职工发放的附加工资。
5、因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把奖金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之外,这意味着,只要企业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加奖金不低于最低工资,企业就没有违反《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6、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7、 上述扣除项目中,第(1)、(2)两项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第(3)项为延期支付的劳动者报酬;第(4)项虽然体现为劳动者的当期收入,但由于以实物形式体现的,客观上很难准确进行计量。
8、因此,根据最低工资的定义,《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将上述收入项目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
9、除上述扣除项目之外,非经常性奖金,例如劳动竞赛奖、职工因做出使本企业获益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励等也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0、 在目前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包括:(1)企业对职进行培训的费用;(2)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关规定而发放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例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3)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4)因为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等;(5)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医疗卫生费;(7)丧葬抚恤救济金;(8)其它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述各项均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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